办理港澳通行证手续(成都)

| | 时间:2008-04-09 | 浏览: 人次 | tag:

办理港澳通行证手续

四川省内申领制地区:成都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泸州,雅安,乐山

上述地区的居民可携带本人的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和一张1寸免冠白底照片直接到当地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港澳通行证。

四川省内非申领制地区:除上述申领制地区之外皆为非申领制地区

上述地区的居民须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盖章,再到当地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港澳通行。

 (一)办理条件

1、成都市常住户口居民、驻蓉部队现役军人。

2、不属于以下情形:

(1)法定不准出境的人员;

(2)在港澳地区有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安部通报,尚在限制期内的。

(二)办理流程

1、获取并填写表格(同港澳探亲申请)

网上下载打印或直接到公安局出入境办证接待大厅以及七个出入境办证点领取《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2、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

(1)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48×33毫米,白色背景)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申请审批表》。

(2)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只需交验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3)申请个人旅游签注的,免交其它材料,可申请3个月一次、3个月二次、1年一次和1年二次签注,每年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4)申请团队旅游答注的,须交验具有港澳旅游组团资格旅行社出具的发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且发票须一人一张。可申请3个月一次、3个月二次、一年一次和1 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5)除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须干部管理权限出具单位意见、军人由其所在部队或者工作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竟见外,其他人员无须提交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意见。

(6)首次申请,申请人须亲自到场提交申请,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和未满16周岁或已满60周岁(含)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须提交委托书、交验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签注的,须同时提交通行证;证件遗失的,须提交遗失声明。

3、领取《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护照首次申领)

(三)办理时限

首次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再次申请签注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须调查处理的除外。

(四)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二次有效签注40元/件。

(五)办证地点

成都市顺城大街391号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

证件查询:028——86407198  咨询电话:028——86407769

详情请咨询:028-66344456 13730631734 唐唐

工作QQ:772456796     MSN:samathajxg@hotmail.com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三段22号零三商务楼五楼旅游接待大厅 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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